天津市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标准
天津市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激励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技艺水平和创新能力,选拔和培养高层次工艺美术专业优秀人才,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工业产品外观、包装装潢、环境艺术、广告策划、视觉传达艺术、数码艺术、服装设计、工艺品雕塑雕刻、特种及传统工艺美术等岗位上从事工艺美术研究、设计、制作、技艺指导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条件均可申报。
第四条 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创作经验,突出的艺术成就;技艺精湛,自成风格;
(三)具有较高的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知识水平及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研究、创作、设计任务、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
(四)在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五条 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任职资格,并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 具有工艺美术类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满5年;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满6年;
(二) 具有大专学历,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满7年,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5年。
第六条 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在专业工作经历方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入选参加2次以上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者入选参加3次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
2、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有2件以上被省部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收藏;
3、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保护、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专利4项以上。
第七条 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在工作业绩成果方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为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国家级金奖(一等奖,下同)3项及以上;
(三)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国家级金奖2项、银奖(二等奖)2项及以上;
(四)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国家级金奖2项、省部级金奖3项及以上;
(五)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主持并参与设计制作具有重大影响的设计项目,获国家级奖项2项或省部级奖项3项;
(六)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七)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美术领域)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在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方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及以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期刊发表,或提供论文查重报告并经不少于两名行业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的价值;
(三)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而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等专业文章2篇及以上。
第九条 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